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
(一)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(二)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
(三)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(四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(五)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六)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七)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八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九)含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除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规定的要求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;
(二)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,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、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、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;
(三)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,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。
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:包括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,
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此类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,甚至在造成严重后果时,刑罚会更加严厉
1.散布谣言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,
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包括拘留和罚款1。
2.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: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》,
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、危害国家安全、泄露国家秘密、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内容的违法信息
3.违规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:包括编发虚假不实新闻信息、借舆论监督名义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、仿冒新闻单位、
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等行为
4.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:发布任何可能引起社会恐慌、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信息,或者抗拒、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信息,
都可能被视为违法信息
5.网络交易违法行为:包括虚构关注度、刷单炒信、互联网虚假宣传等行为,这些行为会严重扰乱网络交易秩序,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罚款